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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6日說,滬港通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到了最後階段。
  關於滬港通權益變動相關信息披露的有關問題,鄧舸指出,在滬港通實行名義持有人制度下,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的認定和披露是以名義持有人為準,這是確保市場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據《滬港股票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賣股票達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應當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滬股通買入內地市場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投資者,是信息披露的義務人。
  鄧舸說,境外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上市股和境外上市股。在境外投資者申請Q FII資格時,應當切實履行持股信息披露和禁止短線交易的有關要求。QFII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同一Q FII管理的不同產品的持股情況應當合併計算。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併計算。鄧舸說,滬港通下,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集團公司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權益披露義務。
  滬港通歷程
  4月10日 李克強博鰲論壇上提到將“建立上海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當天,中國證監會公告稱,其與香港證監會決定原則批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
  4月29日 港交所日公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細則及運作安排。
  8月11日 “滬港通”進入測試期,到9月30日截止,包括全天候測試、介入測試和全網測試。
  10月17日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共同簽署了《加強監管執法合作備忘錄》。
  10月26日 港交所公告稱,至今各方已就實施滬港通做好了技術準備。  (原標題:滬港通準備工作已到最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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